四(1)继承,监护,债务合同.
他物权.民事法律行为能力
(2)李梅的周岁年龄为11岁.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.所以其"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"需要其监护人追认才能生效,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.
其父母双亡,由其堂叔抚养,其堂叔为其监护人.
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和瓦房1间及农具、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归其女儿李梅继承.
信用社与死者定下的应该是属于他物权的担保物权,所以信用社对死者所担保的事物具有所有权.
而张海与死者订立的应该视为一般的债权的合同.
所以如果李梅有能力*偿还后,应该有信用社先有权受到偿还.
剩余的部分的交由张某处理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