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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红式之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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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插科打诨] 卖身糊口....富婆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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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
发表于 2006-11-19 12:26:41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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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
发表于 2006-11-19 12:27:16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紫夜幽悠 于 2006-11-19 12:24 发表

:$ 不用考虑了,直接带回家吧~~~


UU啊
你没有看到小行行在LS说

小银子是小剑的吗?

算了
我不抢了
43
发表于 2006-11-19 12:30:46 | 只看该作者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)

第六章
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

第八节
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

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组织他人卖淫,情节严重的;
(二)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;
(三)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;
(四)强奸后迫使卖淫的;
(五)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以上
44
发表于 2006-11-19 12:34:22 | 只看该作者
:'( :'( :'( :'( 我悄悄爬过===


(一)组织他人卖淫,情节严重的;
难道吾素这个?
:'( :'( :'(
45
发表于 2006-11-19 12:34:28 | 只看该作者
哗哈哈。。以上店长DD。。

我。。我。。飘过中。。
46
发表于 2006-11-19 12:59:11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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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
发表于 2006-11-19 14:09:06 | 只看该作者
:'( :'(
俺还是走了算了

~~~飘呀飘
48
发表于 2006-11-19 15:34:12 | 只看该作者
店长喵喵果然是语出惊人……

笑笑……银子……魔帮你顶一下……

还在读书ing的某BT米办法支助你的说……
49
发表于 2006-11-19 15:36:33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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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发表于 2006-11-19 16:20:58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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