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lyingtime 发表于 2007-6-18 13:12:11

《民法通则》第125条:在公共场所(包括论坛),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 ,致人伤害的(包括情感),施工人(楼主)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考虑到此坑之大,影响之深,待其填平后,方可免除施工人(楼主)的民事责任。大家尽请关注!

癫果 发表于 2007-6-18 13:31:44


完毕,飘走

dkangel 发表于 2007-6-18 16:29:33
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- -///

白菜の鱼 发表于 2007-6-18 16:48:25

阿,我稀饭LZ的ID
拜……

flyingtime 发表于 2007-6-19 12:00:02

Hi,我是吉尔博特阿瑞纳斯,这是我的故事.
我刚建立bcn的时候,
职业评论的前40个回复,我是在板凳上度过的,
他们说我得把板凳坐穿.
我想他们根本没看到我的天分,
觉得我是一个0,一无是处.
我没有坐在那里怨天尤人,而是不停的刷新,刷新.
在没有人信任你的时候,你的任何努力都会给自己加分.
这已经不是我能否抢好沙发的问题了.
我要证明他们是错误的.
为什么我要坐沙发,因为我要提醒自己,每天我都会全力奋战

v之影 发表于 2007-6-19 16:21:05

BS吧
打是疼骂是爱
LZ你以后就多骂老头就是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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